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7民催1号
申请人: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5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为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12日、票面金额为12,000元、收款人为阜阳市颖东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叶榭支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上益教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钟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