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6120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尚义灏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娅,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军,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魏伟,四川明炬(自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品聚尚领文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余红,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据(2019)川0191民初47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品聚尚领文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提成款及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
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品聚尚领文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191民初4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