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青海溪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203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某,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青海溪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溪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0)青0203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通知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承诺:10月份工程款到账后给付申请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法官到青海溪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地调查,该公司办公地点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5号1号楼1单元16层75-237239室系从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租。青海溪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63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青海溪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又经过实地现场调查,发现**现住西宁市城西区绿地公馆的房屋不是**所有。为此,承办人认为本案立案后,按程序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锦强

审判员  范德勇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苟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