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尚义灏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思琪,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3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0900.00元、水电费11642.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支付申请人水电费11642.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302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陈 龙
审 判 员 余运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余东
书 记 员 陈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