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尚义灏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思琪,女,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自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302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0900.00元、水电费11642.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支付申请人水电费11642.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302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陈 龙

审 判 员  余运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余东

书 记 员  陈杰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