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5229号
原告:***,男,1953年5月3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UC0G62,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阳光一百公寓5-S-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雄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该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原被告诉争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江苏省泗洪县,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该案应移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臧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