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6236号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桐梓坡**路**号。
法定代表人吉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婷,女,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严定宇,男,公司员工,住湖**省长沙县。
被告山东信发电力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山**省聊城市茌平县新政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淦。
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威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赵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