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茌平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信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928号
申请人: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信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北方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茌平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