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3民初2975号
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信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山东信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