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70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碧路东侧宏图穗苑1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祝发海,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祝发海到期未偿还,则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704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冲
审判员:*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