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江碧路东侧宏图穗苑**楼****。
法定代表人熊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保证人汪利,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关于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704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保证人汪利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汪利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汪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汪利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1月17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将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4,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华茂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704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章 冲
审判员 : 徐 磊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