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179号之一
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1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4BEA94。
法定代表人:孟振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驷马桥一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56111324G。
法定代表人:吴天永,经理。
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