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建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179号之一

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1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4BEA94。

法定代表人:孟振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驷马桥一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56111324G。

法定代表人:吴天永,经理。

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