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民初3565号
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紫金路112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44BEA94。
法定代表人:孟振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凝聚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街道工业园区H0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MA31YQAH2W。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凝聚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已自行协商解决,并据此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金纳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计1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庆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郑佳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