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解散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12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5月13日生,住磐石市。

被保全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东方丽景小区3-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1979年7月17日生,现羁押于磐石市公安局看守所。

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88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磐石市东方丽景小区471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中有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和备案的房屋,已在管理机关发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封,而无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和备案的房屋,已通过张贴封条的方式进行了查封。申请保全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