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4执保146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5月13日生,住磐石市东。
被保全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东方丽景小区3-555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明,董事长。
被保全人:谢海明,男,1979年7月17日生,现羁押于磐石市公安局看守所。
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8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部分解除保全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对被保全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磐石市东方丽景小区210套房产进行了解除查封。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明公司解散纠纷财产保全一案部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辉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