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84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磐石市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学敏,女,1964年3月21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磐石市海达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磐石市东宁街道**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3日生,住磐石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0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磐石市海达供热有限公司、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84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已扣划向申请人支付,有部分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
3、多次到磐石市海达供热有限公司、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走访。
4、向被执行人磐石市海达供热有限公司、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5、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之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