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民初207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东方丽景小区3-5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磐石市海达历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告**诉被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因第三人***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未有结果,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