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终2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内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磐石市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