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5763号之一
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迎春里32栋1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16953609。
法定代表人:薛尚北,总经理。
被告:***市对外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5042T。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对外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自愿担负。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