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尚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尚丽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对外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5763号之一

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迎春里32栋1单元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16953609。

法定代表人:薛尚北,总经理。

被告:***市对外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海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5042T。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总经理。

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对外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自愿担负。

审判员  李凤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