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正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K0LB4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保利玫瑰湾A区47-写字楼-1-416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磊,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正心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10401253930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小东庄镇大郑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付玲,校长。
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正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69947元,于2022年5月10日前给付68116元,于2023年5月10日前给付51831元,余款50000元于2024年5月10日前付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远宝
审判员  庞丽国
审判员  李 陆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