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世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颐华惠众(天津)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953号
原告:天津市***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5KOLB4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保利玫瑰湾A区47-写字楼-1-416.
法定代表人:孙洪磊,总经理。
被告:颐华惠众(天津)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KTAF72),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技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常青,总经理。
被告:刘启祥,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天津市***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颐华惠众(天津)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启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天津市***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曲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