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185号
原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拱星墩后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省建筑防水防腐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五村8号。
法定代表人:宋卯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建筑防水防腐技术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81元,由原告甘肃佳星缘防水防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种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