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3054号
原告:***。
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