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21民初83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栋,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地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283号1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航务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康,任亮,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交航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3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3日,原告与瑞地公司项目部经理顾传飞口头达成分包协议,瑞地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永登县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由于工期紧,让原告先进机械设备和人员施工,再签合同。原告进场施工后,要求被告签订合同,但被告以公司公章较远为由迟迟未能签下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8年9月18日完成了桩基施工任务。2018年11月20日瑞地公司项目部经理顾传飞、陆满忠,中交航务公司项目部王书记与原告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工程款总价为356000元。施工中付款76000万元,余款280000元,各方无争议(见结算单)。2018年11月21日瑞地公司项目部经理顾传飞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工程款(劳务费)280000元(见欠条)。当时瑞地项目部负责人答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但未支付。2019年1月由秦川派出所出面协调,二被告均答应于2019年3月付清所欠工程款,但瑞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5万元后尚欠230000元仍未支付。
瑞地公司未答辩。
中交航务公司辩称,中交航务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本案正当当事人,不承担付款义务。本案涉案标的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债务人瑞地公司主张权利。中交航务公司对原告没有付款义务,不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0日中交航务公司与瑞地公司就G1816乌海至玛沁国家高速公路景泰至中川机场段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由瑞地公司为中交航务公司承揽中交一航局景中高速JZ6合同段一工区1队桥梁桩基工程。2018年7月13日,***与瑞地公司项目部经理顾传飞口头达成分包协议,将位于永登县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施工,***如约完成全部施工内容。2018年11月20日***与顾传飞、陆满忠(均为瑞地项目部经理)进行了劳务费结算,确定工作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2018年9月18日,工作范围是下古山2号桥旋挖机,结算价格为356000万元,已付76000万元,余款28万元,此款顾传飞支付24万元,陆满忠支付4万元,各方对此无争议。2018年11月21日河北瑞地公司的项目部经理顾传飞向***出具欠条一张,证明尚欠***桩基劳务队工资28万元。2019年1月,经兰州新区秦川派出所协调,瑞地公司项目部经理顾传飞向***支付50000元劳务费,剩余23万元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河北瑞地公司的项目经理顾传飞与原告***进行了劳务费结算,确定了瑞地公司应向***给付劳务费的数额,之后瑞地公司顾传飞又针对拖欠的劳务费28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瑞地公司拖欠***劳务费的事实,故瑞地公司应该向***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3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瑞地公司拖欠***的劳务费,应承担拖欠期间***的合理损失,***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交航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分包方面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中交航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共计2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党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