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4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远,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治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永登县,现住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栋,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楼v>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冶成、原审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金文丽
审判员 王锡东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