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91民初3184号
原告:马治成,男,1962年7月6日出生,回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栋,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283号1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中心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马治成与被告河北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马治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治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治成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马治成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