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1429号
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9元,由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月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