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1429号 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天水金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9元,由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月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