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民申25号
再审申请人: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天水市。
一审被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天水市。
再审申请人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2)甘0503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白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