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1921号之二
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乾丰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66元,由甘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