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莘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义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5989号
原告:兰州义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景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负责人:林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源,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甘肃莘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兰州义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及第三人甘肃莘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兰州义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义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37元,由原告兰州义帆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瞿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