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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31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住**市。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陇星总部园区)1号楼第十二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经多方调解,被告***将欠原告***劳务费13590元全部付清,原告***以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