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96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飞雁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