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52号
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