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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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9205号



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72917041J),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苔湖新区10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高培,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045331553),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丽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元,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匠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成县登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海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