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君盛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君盛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81民初5488号
原告:福建省君盛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76号瑞鑫花园1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18N56Q。
法定代表人:陈诗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罗坑村罗坑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81757393301W。
负责人:林良才,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君盛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盛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盛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凯雄、熊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坑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盛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60876.5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9日为人民币124448.73元),合计人民币2285325.27元;二、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保全担保费用4000元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7日,原、被告根据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中标书》签订了《罗坑村(罗东、罗浦)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建设被告发包的旧村道改造、道路扩宽、路灯等配套项目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龙海区海澄镇罗坑村,工期为60天,合同签约价为2604233.85元。该工程于2019年9月5日开工,原告已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施工内容,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也已经交付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保证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原告承担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已届满。案涉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增加工程量,后经被告委托的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核定该工程审核总价为2860876.54元,原、被告也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中共同盖章确认。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义务,但被告仅在2020年5月28日支付一笔工程款700000元,还应支付工程款2160876.54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罗坑村委会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日,君盛齐公司被确定为“罗坑村(罗东、罗浦)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的中标人。2019年8月7日,君盛齐公司与上述工程的建设单位罗坑村委会签订一份《罗坑村(罗东、罗浦)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君盛齐公司承包施工罗坑村委会发包的罗坑村(罗东、罗浦)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龙海区海澄镇罗坑村,工期为60个日历天,签约合同签约价为2604233.85元。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约定:……④结算审核后,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报告且工程资料归档完成后,拨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7%;⑤剩余工程结算款3%的结算款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第14.2竣工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项目结算经财政审核且项目档案资料按有关要求全部归档后。第15.2缺陷责任期约定:缺陷责任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约定:……质量保证金于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上述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5日开工,于2019年10月28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罗坑村委会委托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2020年4月22日,河南求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载明工程核定造价为2860876.54元,君盛齐公司及罗坑村委会均在该《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2020年4月23日,君盛齐公司将案涉工程涉及的内业资料(开工报告、材料报验、过程资料及竣工资料等)、竣工图及结算审核书移交给罗坑村委会归档。君盛齐公司自认罗坑村委会已支付工程款700000元。君盛齐公司因本案支出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用4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君盛齐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罗坑村(罗东、罗浦)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罗坑村(罗东、罗浦)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资料归档交接确认单》、《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通知书》、《工程审核书》、《民事裁定书》、《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罗坑村委会与君盛齐公司签订的《罗坑村(罗东、罗浦)道路扩宽、路灯等项目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君盛齐公司已完成案涉合同项下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罗坑村委会与君盛齐公司均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造价为2860876.54元,君盛齐公司亦将工程资料移交罗坑村委会归档,至此案涉合同约定的97%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预留的3%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应于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后即2020年10月28日后无息返还,现返还期限已届满,罗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现罗坑村委会仅支付700000元,故君盛齐公司要求罗坑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2160876.54元应予支持。
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君盛齐公司请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其中97%工程款尚欠部分2075050.24元(2860876.54元*97%-700000元)应自君盛齐公司将工程资料移交归档次日即2020年4月24日起计算利息,其中3%质量保证金85826.3元应自返还期限届满次日即2020年10月29日起计算利息。
关于君盛齐公司要求罗坑村委会赔偿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保全担保费用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费用系君盛齐公司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
综上,君盛齐公司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罗坑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君盛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160876.54元及利息(其中2075050.24元自2020年4月24日起,其中85826.3元自2020年10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君盛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保全担保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省君盛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82元,减半收取计12541元,由被告龙海市海澄镇罗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馨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昊蓝
【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