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幸福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容,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化工路70号临港国际5幢3单元7层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EJB3M。
法定代表人:肖霞。
委托代理人:周光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南区南溪街道办事处修建南山社区的颐养南山日间照料中心尚有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南区南溪街道办事处修建南山社区的颐养南山日间照料中心的工程款1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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