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0943号
原告:杭州锟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3号3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城建公寓营业房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锟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锟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锟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锟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锟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