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4800号
原告: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M6E70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城建公寓营业房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冯碧青,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桂飞,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萧山河上祥河桥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09577313650R,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
责任人:方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肃健,浙江方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河上祥河桥股份经济联合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河上祥河桥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萧山河上祥河桥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富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立军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董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