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9民初1390号之二
原告:***,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唫玻,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屏山县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A16-1地块********。
法定代表人:甘晓敏。
被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肖坤华,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诉被告屏山县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肖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已减半)、申请费1,4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郭银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