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世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企业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XF328T。
法定代表人:陈长学,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富顺县富世镇钟秀街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5P1Q589。
法定代表人:华文利。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四川省世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世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1050161725100000005_1账户存款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远
书 记 员 陈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