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27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男,系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2722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郎群
审判员张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