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272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男,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男,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3,651.73元的义务,在限期内,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承诺用其在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算工程款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2722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威
审判员***
审判员郎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