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2722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2722MA1955HR7H,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民乐小区9号商服2号。
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62345991X,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川龙大道特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有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有盈利性保险、住房公积金收入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纽科涂层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梅
审判员  郎 群
审判员  赵世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