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衣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肖忠,执行董事。
第三人:晏其钧,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08.33元,减半收取计1654.165元。
审 判 长 马湘辉
人民陪审员 周盛辉
人民陪审员 杨凤乔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岑嘉欣
书 记 员 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