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2589号之一
原告: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MA4L4B9F5L。
法定代表人:肖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雨,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21294。
法定代表人:李惠明。
原告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69.49元,减半收取22834.75元由原告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2834.7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冯翠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吴颖虹
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