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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弘润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3344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贞湾,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MA4L4B9F5L
法定代表人:肖忠。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54,444元,并判令被告以354,444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被告承建的独山县基建配网及营销工程,因被告资金短缺,无法向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54,444元。后被告找到原告并达成口头约定,由原告向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354,444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待工程结束,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还的该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由原告收取。2021年11月29日,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上述354,444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回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将该笔款项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未果。综上,原告迫于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为湖南省湘乡市,故依法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管辖,而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在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利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冉 璐
书 记 员 许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