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云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执67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云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宜宾市珙县。
法定代表人:袁芸,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法定代表人:向保儒,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6民初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云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按市场价格计价赔偿执行人尚未归还的钢管5660.7米、短管222米、可调顶托751套;2.被执行人以尚未归还的租赁物,从2020年8月1日起按117元/天计算租金支付申请执行人至租赁物归还或赔付之日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收到后七日内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9日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一、被执行人在达成该协议后向执行人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21528元;2021年2月1日至2月9日期间的租金1053元(按117元/天计算)在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二、被执行人支付21528元后,执行人同意在不扣划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解除被执行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并不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三、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钢管5660.7米、短管164米(扣除已归还的58个)、可调顶托696套(扣除已归还的55个)定于2021年3月10日前全部归还宜宾云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堆货场,运费及装卸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执行人归还租赁物,则尚未归还的钢管按14元/米、短管5元/个、可调顶托按18元/套进行赔偿;四、若被执行人在2021年3月10日前未向执行人归还尚欠全部租赁物或对不能归还的钢管按14元/米、短管5元/个、可调顶托按18元/套进行赔偿的,则执行人自愿放弃202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尚欠租赁物的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526执6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庆伟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游舒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