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3民初468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四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3N47H0A。
法定代表人:向保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雄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明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正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