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03民初904号
原告:谷建鹏,男。
被告:鸡西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建鹏诉被告鸡西金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建鹏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建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