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杰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05民初317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文成县杰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汉文、***、文成县杰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