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格里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BN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1073234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双龙镇政府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33L2Y5E。
法定代表人:晁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0107644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红,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111384421。
上诉人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双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8)川0403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森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鲜林
审判员***
审判员*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许那
书记员何雅婷